发现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和呼和浩特装修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违规捆绑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又不能及时为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给业主经济上造成极大的负担,在社会上引起极坏的影响,滋生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为从严整顿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及时下发了《关于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呼房发〔2013〕262号),明确了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管理的五项规定。随呼和浩特装修网小编来看看吧。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与业主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业主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业主自行到指定银行交缴。
二、凡已在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有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务必在11月15日前,将收取明细报呼市物业管理处,并做好移交工作。
三、凡未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有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务必在11月15日前,将所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利息如数返还给业主,并将收取和退还清单于11月25日前报呼市物业管理处备案。
四、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要求做好清退、移交和备案等相关工作的企业,一经查实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成立专项清查小组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督查,促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自觉纠正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