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的具体意见和操作办法:
一、购房人房屋信息存在且能够落宗落户的,可为购房人办理转让、抵押登记,不受原房地产公司抵押行为的影响。
二、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期满,办理注销或解押的,只要房屋信息存在且能够落宗落户的,不受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行为的影响,可以办理注销或解押登记。
三、查封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开发公司将竣工验收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只要能够落宗落户的,购房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转让、抵押等相关手续,不受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查封限制。
四、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不得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抵押和转移登记。
五、个人之间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只要数据库中有信息且能够落宗落户的,原有宗地图没有发生变化的,办理转移登记,但划拨土地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六、个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只要数据库中有信息且能够落宗落户,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不做权籍调查,可直接办理抵押、解押和注销登记。
七、对于老旧小区和单位职工公有住房,未办理土地登记但有证据证明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只做权属调查,暂不进行不动产测量,可凭房产证和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宗地图从原有的地籍图中复制。
另外,《意见》的出台让不动产登记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不仅将有效地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办证难的问题,而且进一步规范了不动产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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