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底,呼市市民潘文涛领到了新房钥匙,准备开始装修。这套建筑面积95平方米的房子是他买来做结婚新房用的,2015年9月,他和女朋友看中了这套位于金桥开发区的准现房,签了合同贷了款后,便开始过上了每月还房贷的生活。
今年1月中旬的一天,潘文涛突然接到开发商的电话,称其所购买的房子的面积计算有误差,经过相关部门检测,发现他所买的户型实际面积比合同上少了2.1平方米,可退回多收的房款12100元。
对此,潘文涛认为:“面积少了,退回多收的购房款是应该的,但按揭贷款是按照合同上的价格办的,贷款金额多了,月还贷的钱就多了,需还的贷款利息也多了,那我不是亏了。”他找到开发商,要求补偿因面积缩水而被增加的购房成本。但开发商表示,办理按揭是潘文涛和银行的事,让他去和银行商量。
相关工作人员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另外,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至于其他隐性成本的补偿,目前尚无具体规定。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苗荣盛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比合同中约定的少,已经构成违约。因为潘文涛购买的房子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少了2.1平方米,没有达到总面积的3%,所以房价应该按实结算,开发商应该返还潘文涛多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应的房贷利息。
相关工作人员随机询问了20余位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市民,其中多名市民表示:“实际的房屋面积与申请贷款时的房屋面积确实会有误差,但大多是由消费者支付由此多产生的房贷利息。如今的商品房买卖多数是格式合同,没有标明消费者提前支付预房款,交房时房屋面积缩水,退还差额的同时还需退还相应的房贷利息,以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该写明这一点。商品房面积与预售不符,属于开发商的失误,房贷利息等隐性成本不应该由消费者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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