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各盟市、旗县(市、区)对居民(含外地居民)在本地区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手续时,不再对其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取消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办理购房和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需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限制性规定。
对确需出具住房套数查询证明的,购房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住房、房改房、继承住房、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家庭拥有商品住房的套数情况。
家庭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按首套住房认定。同时,取消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放开商品住房套型比例。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住宅套型比例要求的,仍执行原合同约定条款。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