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供热时不得收取费用
呼和浩特装修网看到,新《条例》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增加了关于供热保证金的制度。通过增设该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供热企业的管理,保障居民冬季正常用热;另一方面,当出现供热企业弃管时,这部分资金可以用来应急接管。
新《条例》中规定:“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单位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按照规定标准向供热监管部门交纳,用于出现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户的损失。供热质量保证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滞纳金”未被提及
在旧《条例》中,第三十一条对于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规定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而在新《条例》中,该条目修改为:“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催告其在七日内交纳热费,逾期仍未交纳的,报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呼和浩特装修网看到,“滞纳金”字样在新《条例》中未被提及。
恢复供热时不得收取费用
在旧《条例》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分户控制的用户提出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应当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进行施工处理。停热不收取施工费用,恢复供热时应当支付施工材料费及人工费。
呼和浩特装修网发现在新《条例》中,明确表述为“办理停热或者恢复供热手续及施工处理时,供热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施工材料费及人工费”。
居民家低于18℃48小时应获补偿
旧《条例》中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未达到16℃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看到这个条款在新《条例》中,被修改为“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内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未按照规定给予用户补偿或者退还热费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修改,更加确保了居民用热的权益。
呼和浩特装修网发现对于供热投诉方面,比起旧《条例》中“供热单位设置并公开报修、服务、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的条目,新《条例》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质量和标准,设置并公开报修、服务、投诉电话,电话号码为12319,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服务,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保证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达到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