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回迁房一直拖了三年才交房,如今,开发商居然不承认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要以双倍的过渡费进行补偿。”呼和浩特装修网了解到,近日,市民孙女士打进呼和浩特某专业热线反映。
据孙女士介绍,她家原本在呼市某教育工程队宿舍有一套简易二楼,2011年8月,这片区域被拆迁,他们与开发商——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交付乙方安置住房的日期为2014年2月15日,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安置房交付乙方使用,逾期时间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孙女士说,直到今年1月份,他们才接到通知要交房,当他们去办理交房手续时,问及逾期交房违约金该怎么算时,当时负责拆迁工作的武主任答复,已经补偿了过渡费,就没有违约金了。
昨日,专业人士来到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明确表示,他们在为回迁户计算这逾期三年过渡费的时候已经采取了双倍计算,所以就不存在违约金。
就此问题,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过渡费与违约金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消,而且双方签有合同。对于开发商要以双倍过渡费折抵违约金的做法,需要合同双方协商才行,不能单方面做出决定。而孙女士想用违约金折抵补交房款的做法,我国法律是允许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建议孙女士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来源:网易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