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装修网了解到,从市公安部门和人社部门了解到,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呼政发[2016]50号),深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于2016年12月21日执行。
其中规定,在本市市区拥有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房(含公寓)、经济适用房、二手房、自建住房、房主自主经营且居住的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商品住房(含公寓)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经过网签,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由呼和浩特市社保局出具参保证明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及发票(收据),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供住房平面图办理落户登记。
无正规购房手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宅楼,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购房合同(协议)、单位证明、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办理落户。
自建住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缴费凭据,可以办理落户登记。
村里自建的单元住宅楼,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购房协议、购房收据、村委会证明、开发商出具的住户平面图和物业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同时,呼和浩特装修网还了解到,闫先生也可以登录呼和浩特市公安民生综合服务平台查阅办理的具体细则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