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缓慢、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实施意见》指出,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从事住房租赁服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同时,各地要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为住房租赁企业注册登记、增加经营事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进一步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相关手续,无自有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区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享受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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